《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强化乡村建设的规划引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指导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农村强市建设,切实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规范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一、明确村庄规划在推动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做到注重质量、从容建设”,要“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村庄规划定位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地近年来的实践也表明,村庄规划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必须做好村庄规划,这有利于理清村庄发展思路,明确村庄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有利于科学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尽可能多地保留乡村原有地貌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有利于统筹安排各类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明确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法定依据,确保乡村振兴发展有遵循、建设有依据。
二、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整体推进安排
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编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积极有序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我市村庄数量多、区域差异大、发展阶段不同、类型复杂,自然资源禀赋、文化传统等各有特点。在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村庄规划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不能一哄而上、盲目追求短时期内全覆盖,务求规划管用、能用、好用。
三、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在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各环节的作用
村庄规划怎么编、编得好不好,农民最有发言权。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存在农民局外人的现象,对村庄规划工作缺乏主人翁意识,一些农民受限于信息不对称,想知道、想参与,却缺乏渠道。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立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村庄规划的过程变成组织农民、引导农民的过程,变成培育农民、提升农民文明素质的过程,真正让农民从“台下看戏”转为“台上唱戏”。
一是强化村“两委”责任。紧紧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工作,发挥好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的力量,注重发现、吸纳具有规划知识和一定眼界能力的人才充实到村庄规划工作中来。
二是充分听取村民诉求和意见。确保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第十一条规定村庄规划报批前,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不得报批。
三是引导农民参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要把规划的约束内容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依照村庄规划开展生产生活。
四是鼓励多方参与协商。建立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驻村规划师和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参与的协商机制,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第十条组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提出建设需求,与规划编制单位协商确定规划内容,第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强化规划权威性
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五、监督规划实施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在规划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报送至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纳入长春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由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提交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动态监测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明确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实施和定期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定期监督检查。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村民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本着节约用地、改善环境等原则引导村民合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