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在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压力较大的形势下, 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在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同意情况下,出现了以“中国”、“国际”、“全国”、“马拉松”等形式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的不规范现象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规范开展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规定,扰乱了体育赛事管理秩序,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办赛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安全,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田径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就在我市开展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须于赛前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立项备案。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坚持安全为本、分级分类管理、全程监管、明确主体责任、管服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夯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管单位相关主体责任。
四、规范“马拉松”名称使用。依据世界田联竞赛规则,“马拉松”名称须应用于标准距离(42.195公里、21.0975公里)的赛事,各级田径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应规范使用“马拉松”名称。在新兴跨界跨项、超长距离的跑步赛事中,未经同意不得在赛事名称中使用“马拉松”字样。
五、赛事活动举办场地提供方须与主办、承办、运营单位共同承担安全责任,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体育、公安、疾控、医疗、急救、消防、应急等部门报备并获得相关保障支持。
六、强调“四个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增加安全风险防控的强制要求。组织方在制定各类组织方案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四个方案”须按赛事分级监管规定向监管单位进行赛事陈述,听取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严格落实。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主体责任,按章办赛,规范办赛,安全办赛,为建设体育强市贡献力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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